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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污水監測的相關技術要求,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污水手工監測的監測方案制定,采樣點位,監測采樣,樣品保存、運輸和交接,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理,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是對《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中污水監測技術規范部分的修訂。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2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本次為第一次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增加了監測方案制定的內容;——增加了附錄A,給出常用污水監測項目的采樣和水樣保存要求;——刪除了建設項目污水處理設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應急監測、資料整編等內容;——修改了適用范圍、術語和定義中污水內容的相關表述;——完善了采樣點位、監測采樣、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理、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相關內容。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中涉及到污水監測的部分廢止。
本標準自2020年3月24日起實施。
附件: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91.1-2019部分代替HJ/T91-2002)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污水手工監測的監測方案制定,采樣點位,監測采樣,樣品保存、運輸和 交接,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理,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采用手工方法對排污單位污水進行監測的活動。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為兩家及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工業集聚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 等各類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其他由兩家及兩家以上排污單位共用的污水處理設施等。
3.2
瞬時水樣instantaneous sample從污水中隨機手工采集的單一水樣。 3.3 等時混合水樣equal time composite sample在某一時段內,在同一采樣點位按等時間間隔所采等體積水樣的混合水樣。 3.4 等比例混合水樣equal proportional composite sample在某一時段內,在同一采樣點位所采水樣量隨時間或流量成比例的混合水樣。 3.5 自動采樣automatic sampling通過儀器設備按預先編定的程序自動連續或間歇式采集水樣的過程。 3.6 全程序空白樣品whole program blank sample將實驗用水代替實際樣品,置于樣品容器中并按照與實際樣品一致的程序進行測定。一致的程序包括運至采樣現場、暴露于現場環境、裝入采樣瓶中、保存、運輸以及所有的分析步驟等。
3.7
實驗室空白樣品laboratory blank sample將實驗用水代替實際樣品,按照與實際樣品一致的分析步驟進行測定。
4、監測方案制定 監測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監測目的、監測點位、監測項目、監測方法、采樣頻次、采樣器材、現場測試儀器、樣品保存、運輸和交接、采樣安全以及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措施等。
5、采樣點位 5.1 排放口設置要求 5.1.1 排放口應滿足現場采樣和流量測定的要求,原則上設在廠界內,或廠界外不超過10 m 的范圍內。
5.1.2 污水排放管道或渠道監測斷面應為矩形、圓形、梯形等規則形狀。測流段水流應平直、穩定、有一定水位高度。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須設置一段能滿足采樣條件和流量測量的明渠。
5.1.3 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過 1 m 的排放口,應配建取樣臺階或梯架。監測平臺面積應不小于 1 m2,平臺應設置不低于 1.2 m 的防護欄。
5.1.4 排放口應按照 GB 15562.1 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并應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確保監測人員的安全,經常進行排放口的清障、疏通工作;保證污水監測點位場所通風、照明正常;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監測場所應強制設置通風系統,并安裝相應的氣體濃度安全報警裝置。
5.1.5 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認的排放口不得隨意改動。因生產工藝或其他原因需變更排放口時,須按 5.1.1~5.1.4 的要求重新確認。
5.2 監測點位設置 5.2.1 污染物排放監測點位 在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設置監測點位。
對于環境中難以降解或能在動植物體內蓄積,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產生長遠不良影響,具有致癌、致畸、致突變的,根據環境管理要求確定的應在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放口監控的水污染物,在含有此類水污染物的污水與其他污水混合前的車間或車間預處理設施的出水口設置監測點位,如果含此類水污染物的同種污水實行集中預處理,則車間預處理設施排放口是指集中預處理設施的出水口。如環境管理有要求,還可同時在排污單位的總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
對于其他水污染物,監測點位設在排污單位的總排放口。如環境管理有要求,還可同時 在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
5.2.2 污水處理設施處理效率監測點位 監測污水處理設施的整體處理效率時,在各污水進入污水處理設施的進水口和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口設置監測點位;監測各污水處理單元的處理效率時,在各污水進入污水處理單元的進水口和污水處理單元的出水口設置監測點位。
5.2.3 雨水排放監測點位 排污單位應雨污分流,雨水經收集后由雨水管道排放,監測點位設在雨水排放口;如環境管理要求雨水經處理后排放的,監測點位按 5.2.1 設置。
6、監測采樣 6.1 監測準備 6.1.1 采樣器材和現場測試儀器的準備 6.1.1.1 采樣器材主要是采樣器具和樣品容器。應按照監測項目所采用的分析方法的要求,準備合適的采樣器材,如要求不明確時,可按照附錄 A 執行。
6.1.1.2 采樣器材的材質應具有較好的化學穩定性,在樣品采集、樣品貯存期內不會與水樣發生物理化學反應,從而引起水樣組分濃度的變化。采樣器具可選用聚乙烯、不銹鋼、聚四氟乙烯等材質,樣品容器可選用硬質玻璃、聚乙烯等材質。
6.1.1.3 采樣器具內壁表面應光滑,易于清洗、處理。采樣器具應有足夠的強度,使用靈活、方便可靠,沒有彎曲物干擾流速,盡可能減少旋塞和閥的數量。樣品容器應具備合適的機械強度、密封性好,用于微生物檢驗的樣品容器應能耐受高溫滅菌,并在滅菌溫度下不釋放或產生任何能抑制生物活動或導致生物死亡或促進生物生長的化學物質。
6.1.1.4 污水監測應配置專用采樣器材,不能與地表水、地下水等環境樣品的采樣器材混用。
6.1.1.5 按照監測項目所采用的分析方法的要求,選擇現場測試儀器。 6.1.2 輔助用品的準備 準備現場采樣所需的保存劑、樣品箱、低溫保存箱以及記錄表格、標簽、安全防護用品等輔助用品。
6.2 現場監測調查 現場監測期間,監測人員應對排污單位進行現場監測調查,做好相應的記錄,由排污單位人員確認。
現場監測調查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和監測點位的基本信息、監測期間是否正常生產及生產負荷、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工藝、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是否正常及運行負荷、污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規律等。
6.3 采樣方式和采樣頻次 6.3.1 采樣方式 6.3.1.1 基本要求 采集的水樣應具有代表性,能反映污水的水質情況,滿足水質分析的要求。水樣采集方式可通過手工或自動采樣,自動采樣時所用的水質自動采樣器應符合 HJ/T 372 的相關要求。
6.3.1.2 瞬時采樣 下列情況適用瞬時采樣:
a)所測污染物性質不穩定,易受到混合過程的影響;b)不能連續排放的污水,如間歇排放;c)需要考察可能存在的污染物,或特定時間的污染物濃度;d)需要得到污染物最高值、最低值或變化情況的數據;e) 需要得到短期(一般不超過 15 min)的數據以確定水質的變化規律;f) 需要確定水體空間污染物變化特征,如污染物在水流的不同斷面和(或)深度的變化情況;g) 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等相關環境管理工作中規定可采集瞬時水樣的情況。
當排污單位的生產工藝過程連續且穩定,有污水處理設施并正常運行,其污水能穩定排放的(濃度變化不超過 10%),瞬時水樣具有較好的代表性,可用瞬時水樣的濃度代表采樣時間段內的采樣濃度。 6.3.1.3 混合采樣 下列情況適用混合采樣:
a)計算一定時間的平均污染物濃度;b)計算單位時間的污染物質量負荷;c)污水特征變化大;d)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等相關環境管理工作中規定可采集混合水樣的情況。
混合采樣包括等時混合水樣和等比例混合水樣兩種。
當污水流量變化小于平均流量的 20%,污染物濃度基本穩定時,可采集等時混合水樣。
當污水的流量、濃度甚至組分都有明顯變化,可采集等比例混合水樣。等比例混合水樣一般采用與流量計相連的水質自動采樣器采集,分為連續比例混合水樣和間隔比例混合水樣 兩種。連續比例混合水樣是在選定采樣時段內,根據污水排放流量,按一定比例連續采集的 混合水樣。間隔比例混合水樣是根據一定的排放量間隔,分別采集與排放量有一定比例關系 的水樣混合而成。
6.3.2 采樣頻次 6.3.2.1 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相關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意見、其他相關環境管理規定等對采樣頻次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6.3.2.2 如未明確采樣頻次的,按照生產周期確定采樣頻次。生產周期在 8 h 以內的,采樣時間間隔應不小于 2 h;生產周期大于 8 h,采樣時間間隔應不小于 4 h;每個生產周期內采樣頻次應不少于 3 次。如無明顯生產周期、穩定、連續生產,采樣時間間隔應不小于 4 h, 每個生產日內采樣頻次應不少于 3 次。排污單位間歇排放或排放污水的流量、濃度、污染物種類有明顯變化的,應在排放周期內增加采樣頻次。雨水排放口有明顯水流動時,可采集一個或多個瞬時水樣。
6.3.2.3 為確認自行監測的采樣頻次,排污單位也可在正常生產條件下的一個生產周期內進行加密監測:周期在 8 h 以內的,每小時采 1 次樣;周期大于 8 h 的,每 2 h 采 1 次樣;但每個生產周期采樣次數不少于 3 次;采樣的同時測定流量。
6.4 采樣位置 采樣位置應在污水混合均勻的位置,如計量堰跌水處、巴歇爾量水槽喉管處等。 6.5 樣品采集 6.5.1 采樣前要認真檢查采樣器具、樣品容器及其瓶塞(蓋),及時維修并更換采樣工具中 的破損和不牢固的部件。樣品容器確保已蓋好,減少污染的機會并安全存放。注意用于微生物等組分測試的樣品容器在采樣前應保證包裝完整,避免采樣前造成容器污染。
6.5.2 到達監測點位,采樣前先將采樣容器及相關工具排放整齊。
6.5.3 對照監測方案采集樣品。采樣時應去除水面的雜物、垃圾等漂浮物,不可攪動水底部的沉積物。
6.5.4 采樣前先用水樣蕩滌采樣容器和樣品容器 2~3 次。
6.5.5 對不同的監測項目選用的容器材質、加入的保存劑及其用量、保存期限和采集的水樣體積等,須按照監測項目的分析方法要求執行;如未明確要求,可按照附表 A 執行。
6.5.6 采樣完成后應在每個樣品容器上貼上標簽,標簽內容包括樣品編號或名稱、采樣日期和時間、監測項目名稱等,同步填寫現場記錄。
6.5.7 采樣結束后,核對監測方案、現場記錄與實際樣品數,如有錯誤或遺漏,應立即補采或重采。如采樣現場未按監測方案采集到樣品,應詳細記錄實際情況。
6.5.8 其他要求 a) 部分監測項目采樣前不能蕩洗采樣器具和樣品容器,如動植物油類、石油類、揮發性有機物、微生物等;b) 部分監測項目在不同時間采集的水樣不能混合測定,如水溫、pH 值、色度、動植物油類、石油類、生化需氧量、硫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氰化物、余氯、微生物、放射性等;c) 部分監測項目保存方式不同,須單獨采集儲存,如動植物油類、石油類、硫化物、揮發酚、氰化物、余氯、微生物等;d) 部分監測項目采集時須注滿容器,不留頂上空間,如生化需氧量、揮發性有機物等。 6.6 現場監測項目的測定 6.6.1 現場監測項目的測定 水溫、pH 值等能在現場測定的監測項目或分析方法中要求須在現場完成測定的監測項目,應在現場測定。
6.6.2 流量測量 已安裝自動污水流量計,且通過計量部門檢定或通過驗收的,可采用流量計的流量值。 采用明渠流量計測定流量,應按照 CJ/T 3008.1~5 等相關技術要求修建或安裝標準化計量堰(槽)。
排污渠道的截面底部須硬質平滑,截面形狀為規則幾何形,排放口處須有 3~5 m 的平直過流水段,且水位高度不小于 0.1 m。通過測量排污渠道的過水截面積,以流速儀測量污水流速,計算污水量。
在以上流量測量方法不滿足條件無法使用時,可用統計法、水平衡計算等方法。 6.6.3 水樣感官指標的描述 用文字定性描述水的顏色、渾濁度、氣味(嗅)等樣品狀態、水面有無油膜等表觀特征,并均應作現場記錄。
6.7 現場記錄
現場記錄應包含以下內容:監測目的、排污單位名稱、氣象條件、采樣日期、采樣時間、現場測試儀器型號與編號、采樣點位、生產工況、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工藝、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污水排放量/流量、現場測試項目和監測方法、水樣感官指標的描述、采樣項目、采樣方式、樣品編號、保存方法、采樣人、復核人、排污單位人員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有關事項等,具體格式可自行制訂。
6.8 采樣安全 現場監測人員須考慮相應的安全預防措施,采樣過程中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監測人員應身體健康,適應工作要求,現場采樣時至少兩人同時在場。
監測過程中配備必要的防護設備、急救用品。現場采樣時,若采樣位置附近有腐蝕性、高溫、有毒、揮發性、可燃性物質,須穿戴防護用具。現場監測人員要特別注意安全,避免滑倒落水,必要時應穿戴救生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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